法律翻譯

對於法律翻譯這個工作,有些人片面地以為這是一項程式化的機械式工作。但事實並非如此,無論是法規還是合約,或者是法庭證詞,這些不同類型的法律文本翻譯,都是涉及到法學理論、語言理論(從廣義方面來說,包括語言學、修辭和文本理念)和翻譯理論這三個不同領域運用到實際狀況的一門知識。

目前,在法律翻譯上,針對法律翻譯標準是有激烈爭論的,從傳統法律翻譯方面來看,翻譯工作人員需要忠於原文的翻譯原則,所以,部分律師和語言學家認為法律文本應該直譯,幾乎無法意譯,為了避免爭議,這也是一般翻譯公司的立場,然而身為專業的語言工作者,我們認為應該把原作者的資訊(包括不能用文字表述出來的思想和想法),都翻譯出來並傳遞給接受者。雖然法律翻譯應該堅持直譯以及對等的形式,舉例來說,為外國律師、商人或者相關讀者提供資訊時,翻譯策略上的不同,可能會導致所提供的文本功能不同,傳統的翻譯方式受到了挑戰。因此,一種新的翻譯思維隨之出現,就是根據實際的情境,選擇合理的翻譯策略,從而創造出新的文本,比如說改寫翻譯文本,或者是由雙語國家的翻譯工作人員共同起草,但是這並不能有效解決關於法律翻譯標準的實質性問題。

在台灣,對於法律翻譯標準的討論也一直沒有停止過,部分學者提出的法律檔翻譯五項原則,這得到了較多的支持,五項原則包括:莊嚴詞語的使用原則、準確性原則、精練性原則、術語一致性原則和專業術語的使用原則。透過現象看本質,我們會發現這五項原則中的四項原則,其實都基於準確性原則。

透過具體的實行,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法律翻譯從來都不簡單,並不能用譯入語中的概念和制度隨意替代原有的法律體系中的概念和制度。所以,律師所需要的並不是翻譯人員所翻譯出與原文意義相同的平行文本,而是翻譯人員翻譯出來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平行文本。因此,在翻譯實務中,翻譯人員的主要任務是,翻譯出律師希望的與原文具備同等法律效力的平行文本。而這種要求就提升了法律翻譯的水準,即翻譯人員所要做的不僅僅是翻譯其中的詞、句和法律文本的意義,同時還要爭取在另一種語言環境下,翻譯過來的法律文本具備與原有法律文本同樣的法律效力,並可以在現實社會中發揮作用。